所謂「運輸」,係指本於運輸意思而搬運輸送而言,倘其有此意圖者,一有搬運輸送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並非以運抵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亦不以兩地間毒品直接搬運輸送於特定地點為限。
因此,以迂迴、輾轉方法,利用不相同之運輸工具、方法,將特定之毒品移轉運送至終極目的地者,其各階段之運送行為,均為運輸行為之一種(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3816 號判決)。
當事人因運輸毒品一審被判兩年八個月。
這個刑度是沒辦法緩刑的,所以當事人來找專門處理毒品案件的謙聖,謙聖評估過本案當事人的狀況,認為是有機會拼「緩刑」而不用入監的。
雖然運輸毒品是重罪,但謙聖律師還是提出本案諸多可以攻擊的點,並且提出緩刑的條件,給法院參酌,最終成功讓法院適用刑法「59條」,在二審階段成功撤銷改判,扭轉一審判決。
從兩年八個月,打成兩年整 ,並且給予當事人「緩刑」。
這場官司不只是謙聖的勝利,也很高興能為當事人重啟一道光明!
所以遇到困難時,別慌張! 第一時間找謙聖來為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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