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從事車手案件,被以現行犯逮補。
謙聖律師受到委任之後,馬上到場協助處理,並且要求「律見」當事人。
然而承辦員警卻表示要「他警」在場聽取內容,此舉非常不妥,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討論是應該受到「絕對保密」的保障,如此,犯罪嫌疑人方能暢所欲言。
於是,謙聖律師為了維護當事人權益,以法律意見與當場承辦員警相互交鋒,所幸,最後順利爭取到單獨律見的空間。
有時員警可能會基於戒護的考量,想於律師律見時在場,這點是可以被理解的,但畢竟偵查階段,是一個案件的雛形,也會影響當事人是否會被羈押及事後案件的走向。
所以,一定要給當事人能敞開心胸、暢所欲言的空間,方能正確地行使訴訟上的防禦權。
老話一句,律師絕非惡意要與員警對抗,但是,當事人有受律師協助的權利,在偵查中,是必須受到「絕對保障」的。
唯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才能獲得公平公正的結果,這也是許多人提倡刑事訴訟法的普世價值應是,「禁止不計一切代價、手段去發現真實」的真意所在。
|刑事訴訟法34條第2項|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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