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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聖傑律師

談談律師陪同偵訊

律師陪同偵訊,顧名思義就是在檢警調(含派出所、警察局、調查局與地檢署等等刑事偵查單位)詢問及訊問時,由律師在旁陪同保障權益 !


【毒品律師開講】


確保整個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幫助當事人正確理解偵查方的提問,以免遭到誤導做出錯誤陳述,並因此錯誤陳述導致自己遭受判刑。


但是實務上很多問題是,律師從頭到尾就是拿著紙筆做紀錄,只講了短短幾句或者根本不說話,其實這樣的陪同對於當事人來說實在是多餘的,僅僅是形式上為當事人提供幫助罷了。


更甚者當員警或者調查官等人對律師稱呼「大律師」並抱以友善態度時,許多律師會因此不好意思在偵查中嚴厲指出偵查方的不當提問或者非法作為,反而因此犧牲當事人的權益。


對我來說,律師跟醫生都是救命的行業,當事人捧著大筆的鈔票來找我,我就有義務保他平安,當然當事人也是會挑選的,某些底線是不能碰觸的。


律師的角色定位不該是只做後續的狀紙處理跟開庭攻防,而是要從事前的偵查階段就開始處理,例如證據整理、如何引導警方模糊辦案方向、如何將所有不利的證據在不違法的範圍內做處理,這些才是重點中的重點,這也才是刑案律師真正的含金量所在。


許多員警對當事人並不友善,當律師不能在當場嚴厲力爭權益,甚者反而在案件還有轉圜餘地時卻逼迫當事人認罪,此時當事人就是孤兒,無人可幫。


當律師遇到不守法或者惡意刁難的員警時,就必須放棄文人的身分,態度上要比有牌的流氓還要流氓,不然在一個都是對方的人的場子,要如何與對方抗衡。


當然不是每個情況都必須做到這麼絕,當瑕疵很小或者並非沒有轉圜餘地時,可以建議當事人行使緘默權,以此來做消極的抵抗不配合,阻擾員警的偵查進度。


為當事人權益,做該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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