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新聞報導時,是否常看見一個名詞稱為「強制工作」。
除了提到有期徒刑幾年之外,情節重大者甚至會受到「強制工作」的處分,然而,「強制工作」究竟是什麼呢?
行刑以外,附加的處分稱為「保安處分」,「強制工作」就是其中之一,為了矯正不良行為,培養謀生技能及勞動習慣,使具有就業能力而有的措施。
|刑法第90條|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如:詐欺案、竊盜案、強盜案…等,法官可宣告強制工作。
(一)強制工作時間多長呢?
強制工作3年為期,執行滿1年6個月(可視情況免除)
又或是三年期滿,視情況延長一年6個月
強制工作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
(二)強制工作地點在哪裡?
執行地點位於:
台東縣東河鄉-泰源技能訓練所
高雄市大寮區-高雄女子監獄
(三)強制工作內容是?
裝潢木工、電腦硬體裝修、摺紙袋等簡單工作
政府也會協助考取一些職業證照
其實強制工作的立意是美好的,但若成效沒有明顯效果,換個方式思考的話,這何嘗不是另類的刑期延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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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詐欺案件-成功撤銷「強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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