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為施用一級毒品(海洛英),原先已經被判處九個月的有期徒刑。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2020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在最高法院的階段被判「公訴不受理」,但檢察官不服這個結果,隨後馬上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
※什麼是「公訴不受理」? 簡單來說,當訴訟案件遇到程序上的瑕疵,讓法院無法判斷被告是否有罪時,法院就可以判「公訴不受理」!
當事人在朋友的大力推薦下,找到專門處理毒品案件的謙聖,想要讓檢察官聲請的勒戒被駁回。
謙聖接手之後,馬上向法院提出下列數點抗辯! 1、地檢署並未開過庭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2、當事人有正當工作地檢署並未審酌 3、當事人有適合戒癮治療的條件 4、當事人有不符合觀察勒戒
謙聖提出以上抗辯之後,成功獲得承審法官的認同,將檢察官聲請的觀察勒戒「成功駁回」,讓當事人不用進去勒戒所。
請記得!不幸遇到毒品訴訟時,請找專門打毒品案件的謙聖!
「有事找謙聖、找謙聖沒事」
※謙聖與其他律所不同,我們承接重大刑事案件。
利用清晰的邏輯,準確分析每個案情內容,並寫下最合宜的策略。即使案件再困難,謙聖都會盡全力替您解決。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謙聖律師免費諮詢 立即私訊📬
IG:chien.sheng_
https://www.instagram.com/chien.sheng_
FB: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https://www.facebook.com/CS8025
電話預約諮詢:
(03)315-0034
謙聖|台北所:
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64號6樓
謙聖|桃園所: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56號6樓
Comentari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