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被訴,在不同的時間點吸食一級毒品與二級毒品
而先前已經有吸食毒品的紀錄,一級毒品最低刑度又是六個月起跳,在兩個罪分別論罪的情況下,要讓當事人能夠判決在六個月以下並且易科罰金,確實是非常困難。
因此我們在接到這個案件之後,我們就決定從行為數著手,目標要把兩個「分別施用」的行為打成一個「混合使用」。
因此從開庭開始,我們就主打兩種毒品是混合使用,而非分別使用,所幸法官也才採納我方的主張,只論一個吸食毒品的行為,最終只判決被告六個月有期徒刑得以罰金。
一個案件能爭執的地方其實非常多,程序合法性、行為數、供述是否實在、證人證言真實性甚至是刑度答辯等等,都是可以切入加以主張的,端看律師怎麼處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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