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因為跟未滿18歲的女生發生性交易,因此被員警以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偵辦
實務上這種案件,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主張不知道對方未滿18歲,但這種打法,也是最困難的,因為法官通常不會採信。
在本案當事人找到謙聖後,我們先調閱該女生的通訊軟體個人介紹,並且肉搜其臉書等社群軟體,發現其打扮成熟,並多次指出自己已成年等等,當事人確實難以分辨,女生可能未滿18歲。
在鎖定方向之後,謙聖律師就開始援引相關的證據資料,並多次至警局製作筆錄,開庭時亦隨同辯護,最後終於幫當事人獲得不起訴處分。
讓當事人得以安心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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