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謙聖承辦過一件毒品販賣釣魚案件,當事人家人在凌晨打電話請求謙聖協助,謙聖專線24小時,夜間救援不斷線!
律師接到電話後,會搶在第一時間到場協助處理,到場之後,某分局承辦員警馬上向謙聖律師表示:「已給當事人4小時等律師,但因為夜間沒有律師到場,所以我們就直接做了夜間訊問」。
針對這段對話,該員警不知是「有意」還「無意」,完全混淆刑事訴訟法「等待律師到場權」跟「禁止夜間訊問」是兩個截然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93條之1第1項第5款|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這一條文的規定雖然是針對「法定障礙事由」做規定。
但從中也輾轉得知,被告表達有意委任律師後,是有權等待律師四個小時的這就是所謂的「等待律師到場權」。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這一條文的規定,是所謂「禁止夜間訊問」的原則與例外。
本案件,可以暴露基層承辦員警執法的粗糙,如果是惡意混淆兩個規定去欺詐當事人,那顯然應有相關的懲處責任。
反之,如果是因為不熟悉法律規定,那應該做好職前與在職的教育訓練。
「畢竟官司影響的,是一個人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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