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月份時,蓋茲夫婦訴請了離婚。
雙方正式離婚後結束了27年的夫妻生活。蓋茲夫婦在財產分配上達成協議,無支付「贍養費」問題。
然而,所謂「贍養費」的定義究竟是什麼?若想替自己爭取贍養費,又該怎麼做呢?
贍養費是指離婚後,他方給付給我方的「生活扶助費用」,與常見的「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針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及「剩餘財產分配(夫妻婚姻關係結束的財產結算)」是不同的。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且必須符合三件事:
一、我方並無離婚過失
二、經過法院判決准許離婚(裁判離婚)
三、因離婚而導致生活陷於困難
因此,離婚若想向對方請求給付贍養費,除了雙方自行達成協議之外,只能透過訴訟請求去做爭取。
然臺灣法律對於贍養費規定十分嚴格,「贍養費」並非必要性之義務行為,若離婚無任一方有過失,且原先就有一份可以維持生活的工作,並不會因離婚而導致生計困難,就難以向對方請求給付贍養費。
故離婚後遭遇經濟困難的問題,仍建議尋求律師協助,才能規劃出更完整的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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