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詐騙案件猖獗,許多民眾因「出借帳戶」或「個資外洩」淪為人頭帳戶,遭檢方以《洗錢防制法》及《刑法》幫助詐欺罪偵辦。本文從司法實務角度,解析人頭帳戶的刑事風險及法律攻防關鍵。
一、什麼是「人頭帳戶」?為何會觸法?
依最高法院見解,人頭帳戶指「非實際交易者卻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之行為,實務常見情境:
求職陷阱:應徵工作被要求提供存摺「配合金流驗證」
貸款詐術:聲稱「需帳戶美化薪資流水」以提高貸款額度
個資盜用:遭詐騙集團盜用身分申辦帳戶
一旦該帳戶被用於詐欺贓款洗錢,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5條及《刑法》第30條、第339條,可能構成「幫助洗錢罪」與「幫助詐欺取財罪」,最重面臨 7年有期徒刑 及 500萬元以下罰金。
二、人頭帳戶刑責有多重?司法實務量刑標準
過往法院判決顯示,人頭帳戶案件量刑基準取決於兩大關鍵:
量刑因素 | 法律效果 |
主觀犯意認定 | 故意提供帳戶 vs. 遭詐欺不知情 |
客觀參與程度 | 單次提供 vs. 長期配合洗錢 |
基礎刑度:幫助詐欺罪通常處 1年以下 有期徒刑;若涉及洗錢,刑期可能加重至 6月-5年
併科罰金: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得併科 50萬-500萬元 罰金
民事連帶賠償: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5條請求全額損害賠償
三、被當人頭帳戶怎麼辦?律師教你3階段危機處理
▍階段1:接獲警方通知時
立即聯繫律師陪同製作筆錄,避免自陷「承認提供帳戶」之風險
保留所有對話紀錄、求職文件等「證明遭詐欺」的關鍵證據
▍階段2:檢方偵查中
主張「無主觀犯意」:提出被騙過程的具體事證(如詐騙LINE對話、求職廣告截圖)
聲請調取「申辦帳戶影像」:證明非本人親臨辦理,降低涉案嫌疑
▍階段3:爭取不起訴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可透過以下策略爭取檢察官不起訴:
證明「不可歸責事由」:例如帳戶遭盜用、遺失後已掛失
提出「無對價關係」證據:未因提供帳戶獲取利益
主動與被害人和解:展現彌補誠意,爭取緩起訴空間
四、人頭帳戶不起訴關鍵!律師實務勝訴策略
人頭帳戶案件能否爭取不起訴,關鍵在於「如何說服檢察官當事人無主觀犯意」,以下是爭取不起訴6大實戰要件:
▍要件1:證明「交付帳戶的合理性」
證據類型:✓ 求職平台對話紀錄(如104、1111應徵截圖)✓ 貸款申請文件(假冒銀行、代辦公司之契約書)✓ 網路詐騙廣告存證(FB社團、LINE群組詐騙話術)
▍要件2:舉證「無對價關係」
證據類型:✓ 帳戶金流明細(證明未收到任何報酬)✓ 薪資轉帳紀錄(與詐騙集團無固定款項往來)✓ 通訊紀錄(無討論佣金、分潤等對話)
▍要件3:展現「積極防衛作為」
證據類型:✓ 帳戶掛失聲明(銀行存根聯)✓ 發現異常後報警的三聯單✓ 向165反詐騙平台諮詢的紀錄
▍要件4:建立「受害時間軸」
操作重點:✓ 整理「交付帳戶」到「列為警示」的日期✓ 調閱詐騙集團首次匯款時間(證明非長期配合)
▍要件5:提出「無法掌控帳戶」事證
證據類型:✓ 帳戶非本人親辦證明(如申辦時出入境紀錄)✓ 網銀帳密遭竊的資安報告(如IP異常登入紀錄)✓ 詐騙集團擅自變更帳戶資料的證據
▍要件6:善用「不可歸責條款」
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若符合以下條件得免除刑責:
✓ 在檢警調查前「主動報案」並「配合偵查」✓ 提出「客觀上無法防範」的具體事由(如遭暴力脅迫)
五、人頭帳戶洗錢無罪答辯
人頭帳戶涉及洗錢罪的成罪核心在於「主觀明知性」與「客觀幫助行為」的連結。法院認可的「無罪判決」關鍵案例:
案例1:高雄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XX號
被告提供帳戶時,詐騙集團聲稱用於「虛擬貨幣交易」,法官認定被告無從預見洗錢行為,判決無罪。
勝訴關鍵:提出與詐騙集團討論「合法投資」的完整對話紀錄。
案例2:臺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XX號
被告帳戶雖有不明款項流入,但提出「帳戶遭盜用」的IP證據(登入位置在境外),獲判不構成洗錢。
勝訴關鍵:資安公司鑑定報告證明網銀帳密遭駭客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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