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毒品、詐欺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

地檢署偵查階段

對於所有犯罪行為,檢察官擁有國家刑罰追訴權。不用等被害人檢舉報案或有人告發,只要知道當事人有犯罪嫌疑即可開始偵查,偵查程序如下。

拘提、逮捕、現行犯

派出所作筆錄

分局(偵查隊)

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召開臨時庭

檢察官聲請羈押

交保、無保飭回

法官開羈押庭

羈押、交保、無保飭回

法院審理判決階段

檢察官在偵查階段,主要是證據之調查、蒐集、保全的程序,若是充分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時,則提起公訴,讓案子進入法院的審判階段。

|緩刑之意思 ​ 緩刑係法院對被判處2年(少年犯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以勵犯人遷善之制度。​

|緩刑之要件 必須以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法院為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

|羈押之原因 一、須犯罪嫌疑重大,並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毒品製造、運輸、販賣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羈押之期間 ​ 一、偵查中不得逾2月,並得延長羈押1次,延長羈押期間1次不得逾2月。 二、審判中不得逾3月,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2月,得延長次數如下: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 (二)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羈押之撤銷 ​ 一、羈押之原因消滅。 二、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 三、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 四、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之判決;或因未經合法告訴,或案件曾經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對同一案件,在沒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法定再審原因的情況下再行起訴,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

|辦理具保責付 一、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含服務台、服務中心或訴訟輔導處)取用。

|發還保證金 案件經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或有其他應發還刑事保證金事由者。 由具保人(即原保證人)、被告聲請或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

|易科罰金 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符合以上二條件,而法院於判決書主文漏未諭知時,被告及檢察官均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易服社會勞動 一、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 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易科罰金之規定者。 三、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自首之意義 是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之意。自首制度的用意在獎勵犯人悔過自新,並使偵查機關容易明瞭犯罪的真相,不致牽連無辜,而且可以省掉為了偵查犯人所花費的人力、物力、時間等。為此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自首必須符合的要件 一、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如果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即使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發覺,仍屬未發覺。 二、自首必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行為。 三、自首必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如檢察署、警察局)或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為之。自首之方式,可以口頭(如打電話)或書面,自行前往或託人代理為之,又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可,但以轉送至偵查機關時,才生自首之效力。 自首,尚以自動接受裁判為必要。所謂自動接受裁判,固不必即時親身投案,如告知自己所在,自居於可能受裁判之狀態下亦可。 如告知犯罪事實後隨即逃亡,則不成立自首。

|案件上訴二審之主體 一、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第一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第二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但必須以被告的名義為之。 三、告訴人或被害人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四、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亦得上訴。自訴案件,檢察官得獨立上訴。 五、宣告死刑之案件,不待被告上訴,第二審法院應依職權逕送第三審法院審判。

|案件上訴二審期限 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案件上訴二審範圍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案件上訴二審程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案件上訴三審 當事人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案件上訴三審期限 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案件上訴三審程序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未補提者,無須命其補提,第二審法院應以不合法律上程式,以裁定駁回之。

|協商程序 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及沒收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等事項進行協商。 經雙方達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 協商程序的案件必須是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協商程序之進行 案件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可在徵詢被害人的意見後,主動或依被告或他的代理人、辯護人的請求,向法院聲請進行協商程序。

|協商程序事項 向法院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過法院同意,雙方就可以在30天內,針對 (一)、被告願意接受科刑的範圍及沒收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的金額等事項,於開庭以外的時間、地點,在沒有法官參與的情形下,進行協商。

當你求助無門時,謙聖為你敞開大門

觸犯詐欺案件請謹慎處理,尋找專辦詐欺案的律師陪同偵訊、開庭十分重要。

畢竟你的每字每句,都會影響判決結果!

 
※謙聖與其他律所不同,我們承接重大刑事案件。

利用清晰的邏輯,準確分析每個案情內容,並寫下最合宜的策略。即使案件再困難,謙聖都會盡全力替您解決。

「有事找謙聖、找謙聖沒事」
 

做筆記的法官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