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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法律知識庫

突然接到銀行打來告知帳戶變成「警示帳戶」,卻一頭霧水,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了嗎?

原則上,帳戶會變成警示的原因,就是您的帳戶裡有贓款匯入,被害人(被騙錢的)向你的帳戶提告詐欺了!

Image by Iñaki del Olmo

發現自己變「警示帳戶」接下來會怎樣?

 

會收到警詢筆錄通知傳喚到案說明,有多少個帳戶匯款,就做多少次筆錄。

 

原則上會前往被害人報案的管轄分局製作筆錄​。

Q1 詐欺罪的成立要件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Q2 詐欺罪的刑期多久? 刑法第339條有對於詐欺犯下清楚定義。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Q3 詐欺罪和解就沒事了嗎? 如果認罪、達成和解後,只要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法官大多會判決緩刑,給予悔過的機會。 和解代表認罪,一旦認罪就有刑責,還要賠償被害人的金錢損失,對於被騙又被告的當事人十分委屈,應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爭取清白。

Q4 詐欺罪可以撤告嗎? 詐欺罪屬於「公訴罪」,也就是不論有沒有人提告,只要檢調機關發現犯罪事實,就可以主動介入調查。 如果是有人提告後,因為雙方達成和解而想撤告的情形,檢察官還是會繼續偵辦,並不是想撤就可以撤。 檢察官手上只要對犯罪事實證據足夠,就可以提起公訴。依照檢察官偵查案件,最後會做出三種結論,不起訴、緩起訴或提起公訴。

Q5 遇到投資詐騙怎麼辦? 近期民眾從臉書、手機簡訊、通訊軟體line等接到「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的投資課程、心法分享,誤入詐騙集團設計的圈套,損失慘重。 當民眾遭到詐騙把款項匯出之後,還是有「黃金救援時間」,即所謂的圈存機制,就是民眾遭詐騙後可以暫時凍結匯帳戶24小時。 接著要到派出所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就可以將這個帳戶列為「警示帳戶」長期凍結,只要拿報案三聯單填寫切結書申請書,就可以領回被騙的錢。

Q6 被騙當提款車手有罪嗎 ? 詐欺集團透過各種詐騙手法(如網路購物、假檢警等),誘騙被害人將財產匯入詐欺集團的帳戶。 集團成員為了避免自己被抓,於是用常常以工作輕鬆、高所得等字眼,來吸引缺錢或急需工作的人來代替自己領取贓款,這就是所謂的車手。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273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306號刑事判決,不論車手在詐騙集團的角色為何,車手確實幫助到詐欺集團提領到詐騙的款項,就是詐騙集團的一員了。 因此車手就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

Q7 被騙又被告的人頭帳戶有罪嗎? 「人頭帳戶」指的就是被詐騙集團以各種方式蒐集取得的他人帳戶。 這些帳戶的擁有者通常不是詐騙集團的重要人物,而可能是收購或騙來的。 詐騙集團會騙被害人將錢匯入這些帳戶,之後再派人提領一空。 而擁有該帳戶的當事人就很有可能被當作是「詐欺幫助犯」移送並判刑。

Q8 變成人頭帳戶會被關嗎? 按照司改會的統計,人頭帳戶案判處有罪的比率將近98%,一旦遭到起訴,幾乎都是會被判有罪。 因此,如果遇到帳戶被詐騙集團拿去當成人頭帳戶,儘早請律師協助,避免遭到起訴,非常重要!

Q9 什麼是「詐欺幫助犯」? 「詐欺幫助犯」講的就是,雖然沒有實際上去做騙人家錢的這種事,但是卻幫詐騙集團的忙,讓詐騙集團能夠順利騙錢。 也就是說,當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給不認識的人,主觀上如果有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可能會成立幫助詐欺罪。

Q10 詐欺幫助犯會判刑被關嗎?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也就是,詐欺幫助犯可以處以跟詐欺犯一樣的刑度,也就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可以酌情稍微減刑。

Q11 銀行帳戶被凍結,變成警示帳戶會怎樣? 存款帳戶被通報是「警示帳戶」時,金融機構會立即透過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的警示帳戶網路,通報全國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也會暫停「警示帳戶」全部交易功能,所以匯入「警示帳戶」的款項,也會退回匯款行。

Q12 什麼是警示帳戶? 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金融機構將當事人的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Q13 什麼是「衍生管制帳戶」,有甚麼影響? 指警示帳戶的開戶人,開立的其他存款帳戶,包括您在警示帳戶銀行開立的其他帳戶,及在其他銀行開立的存款帳戶。 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金融機構也會暫停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時也會退回匯款行。 但經金融機構查證這些帳戶疑似不法或異常情形消滅時,金融機構應立即解除相關限制措施。

Q14 4個步驟解除警示帳戶? 帳戶被詐騙集團所騙,經被害人報案後銀行會通知設為警示帳戶,當事人必須經由以下四個步驟才能解除警示帳戶,恢復帳戶的正常使用。 1.保留與詐騙集團的所有對話截圖。 2.到警察局或地檢署報案解釋原委。 3.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獲得不起訴處分書。 4.持不起訴處分書向警察局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Q15 提供人頭帳戶是否構成洗錢罪? 單純提供帳戶不是洗錢防制法定義的「洗錢」,不會構成洗錢罪。 但如果提供者認識到帳戶可能被拿去收受、提領犯罪所得,構成洗錢罪的幫助犯。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主文: 一、 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 二、 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Q16 什麼是洗錢罪的成立條件? 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依第2條之規定,分別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行為人有洗錢行為時,應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並處罰未遂犯。 一般民眾誤以為單純提供帳戶並不會構成洗錢防制法上的「洗錢」,不會構成洗錢罪的正犯。 如果提供者主觀上認識到帳戶可能被拿去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仍基於幫助的犯意,提供帳戶,則仍有可能成立一般洗錢罪的幫助犯。

如果不慎官司纏身,務必儘快尋求本所律師的協助,討論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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