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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交保、羈押不禁見及羈押禁見

刑事案件的交保、羈押不禁見及羈押禁見

在處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交保、羈押不禁見及羈押禁見各有其特定的適用條件與目的,法院會根據案件的性質及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裁定。

 

這些措施的採用主要在於平衡被告的自由權與維護司法程序的完整性。

1. 交保(具保)

目的和功能: 交保旨在使被告在審查期間能保持自由生活,並確保持其出庭配合。


條件: 被告必須繳納保證金且無逃亡或串證的風險。

 2. 羈押不禁見

目的和功能: 羈押旨在保護證據及確保被告出庭。可以考慮到被告仍需保持與外界的聯繫,特別是與律師的接觸。


條件: 在被控嫌疑重大且逃亡或滅證的可能性存在的情況下,法院可決定羈押不禁見。
 

3. 羈押禁見

 目的和功能: 此措施為防止被告與其他人接觸,尤其是以防止串證和滅證,以維護司法的公正。


條件: 當法院認為被告連絡外界可能對證據造成妨礙時,便會裁定羈押禁見,僅允許律師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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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筆記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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